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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股在持股比例偏低情況下,藉由公權力的合縱連橫,強力各家信用卡旅遊平安險比較收取委託書,與民股爭奪董事席次,不僅衍生公司治理危機,帶頭做錯誤示範,更涉及是否合乎憲法的疑慮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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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公司以營利為目的」為公司法第1條所明定,民間股東為貫徹投資獲利目標,爭取經營權,為自己取得最大獲利,實哪家信用卡比較好過屬天經地義;但公司股東如為公股機構,因為具有官方角色,又身負公共政策利益任務,與一般民股爭奪經營權實屬不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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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兩年來備受國內外投資人矚目的「彰銀經營權爭奪戰」,充份顯現政府與民間的權力本質本有不同,政府對所投資的金融或生產事業,即使持股遠低於50%,仍對經營具有實質影響力,爭取經營權遠比民間股東更容易獲致並且達成。政府透過公股加碼持股甚至徵求委託書方式,將「民間企業」收歸變成「實質公營」機構,這種結果恐涉及人民財產權的侵害,及不合法、不合憲。民營化的彰銀不具「公共目的」,政府爭經營權不合憲從憲法學角度來看,國家作為公權力的主體,任何法律形式的行為,皆不同於私人,必須確實以「公益」為取向,就是「行政之公益拘束性」原則;「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,以公營為原則,其經法律許可者,得由國民經營之」,例如水、電、石油、公眾運輸及電信服務等公用事業。但像彰銀這個已經「民營化」多年的企業,本身也未被賦予任何公共政策或公益目的任務,財政部卻還是以公權力介入取得經營權,不具「公共目的」情況,不只不合宜,更有違憲之虞。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都規定,「人民之生存權、工作權及財產權,應予保障」,除為避免緊急危難、或增進公共利益等所必要者外,不得以法律限制。所以政府的作為如果限縮或損害人民的投資或經營權,就是對人民基本權的侵害;也就是財政部103年利用可控制的泛公股加碼彰銀、甚至發動公股事業徵求委託書等不當不法方式,再次將彰銀「收歸公營」,違背人民對政府的「信賴保護原則」,產生侵害人民基本權的違憲疑慮。金融主管機關怎能放任這等行徑,坐視不管?政府要徹底解決台新彰銀案難題,就是「放手吧」!基本上,政府目前彰銀持股只佔12.9%,僅為彰銀的第二大股東,台新金持股彰銀22.5%是第一大股東,如果依照股權比重分別行使權利,沒有人有話講,有多少股權、選舉該有多少席次,沒有人會有意見;呼籲政府應該「放手」,回歸公司治理,才是解決台新彰銀案的最好做法。另一個觀察角度,如果政府部門對於過去的釋股政策是個錯誤,那就回歸契約關係,否則台新金過去投入的龐大資金,等於政府把錢拿來給公股白花了,最後難免淪為「強奪民財」之惡名;契約不是不能回頭,政府應把經營權還給台新金。如果情況遲遲不解決,目前進行中的法律訴訟案也還沒有解決,如果最後法院、大法官認定違法違憲,政府將需賠償龐大損失給台新,還不是要拿人民的納稅錢去賠;政府不是應該看管人民荷包,不應該為了不當做法負賠償之賣。不具法律基礎的捍衛,只是一套說詞罷了針對政府大喊「捍衛公股權益」,過去94~103年,台新金經營9年期間,公股投票權有受影響嗎?公股該有的股息、股利有比較少嗎?身為第二大股東的財政部,到底哪裡權益受損?如果沒有受到影響,何來「捍衛公股權益,反而是煽動民粹,「不具有法律基礎的捍衛,只是一套說詞罷了」。經驗顯示,沒看過國營效率好於民營,彰銀從87年民營化再到94年,竟需要標特別愛增資;在引進台新金的民間資金及經營效率後,展現目前的成果,全靠民間力量注入,現在卻要「國進民退」(公股掌控民營退出),完全是錯誤的做法。(工商時報) var _c = new Date().getTime(); document.write('');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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